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市局法规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局各办案机构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复核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审核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因审核案件的需要,审核机构可以向办案机构及其办案人员询问案件情况。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
初步装订后的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
第五条 审核机构接到办案机构送交的案件材料后,由审核机构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案件审核工作。
第六条 审核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同意案件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纠正、补充调查等书面意见和建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核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审核机构建议纠正和补充调查的案件,办案机构在及时纠正和补充调查后,应当重新送交审核机构审核。
第八条 对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填写《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及时退还办案机构。
第九条 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退回案件材料。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
第十条 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同时送审案件较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审核时间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对办案机构纠正和补充调查后重新送审的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应当建立案件审核登记台帐,对送审时间、送审机构、案件名称和性质、处罚建议、退回案件材料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照本制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