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
1、法学基础知识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2、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5、法制审核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三条 学习培训采取定期培训的方式进行。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培训一次,包括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
考核。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第五条 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