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监督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监管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局综合研究科主管统计工作,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各分局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提供上报准确无误的统计数据。

第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做到专人专职负责。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三)及时汇总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管理本单位的各类统计档案。
    第三条  各单位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确需调动的,应及时补充,并与市局负责统计工作人员联系更新相应的统计员信息。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统计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错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除由填报人签字外,还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八条  对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或者利用职权授意、强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由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同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应当定期整理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妥善保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统计报表必须按规定时限报送市局综合研究科。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违反相关统计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和年报工作按照本制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