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长治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草案)》、《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市局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财务审计科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财物监督管理。
第二章 配 备
第五条 市局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一)原则上行政执法机构每2名执法办案人员配备1台执法记录仪;
(二)在行政许可等事项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设置的询问室、听证室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手持执法终端等音像记录设备,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 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据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音像记录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台账,并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和存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设备损毁、遗失。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外借或私用。
第九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前领取音像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第十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删改和编辑。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音像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音像记录的;
(四)利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存储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承担行政许可、执法办案或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的业务机构。
第十六条 各派出分局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市场监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 场合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 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 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1 |
现场检查环节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全过程 |
现场检查场所 |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部门 |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人员 |
进入现场检查场所 |
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 |
离开现场 检查场所 |
场景类 |
2 |
抽样环节 |
抽样记录 |
抽样记录全过程 |
抽样场所 |
实施抽样部门 |
实施抽样人员 |
进入抽检场所 |
记录抽样全过程。 |
离开抽样场所 |
场景类 |
3 |
听证环节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场所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部门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场景类 |
4 |
证据保全环节 |
先行登记保存 |
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全过程 |
证据保全解除场所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证据保全解除场所 |
记录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全过程 |
离开保全场所 |
场景类 |
5 |
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全过程 |
查封扣押、解除查扣场所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记录查封、扣押、解除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解除的物品详细情况。 |
离开查封扣押解除场所 |
场景类 |
6 |
行政许可重点环节 |
实地现场核查 |
实地核查全过程 |
核查场所 |
注册处、对口业务处室 |
执法人员 |
进入核查场所 |
记录到达生产经营场所,接触企业人员,告知执法事项;对能够反应核查事项的证据资料进行记录。 |
离开核查场所 |
入户类 |
7 |
简易执法程序环节 |
相对人提出争议 |
争议处理过程 |
执法检查场所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纠纷被发现时 |
记录争议处理全过程。记录显示纠纷起因、相对人状态、执法人员解决纠纷的全过程等。 |
纠纷解决完毕 |
场景类 |
8 |
文书送达环节 |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送达文书全过程 |
文书送达场所 |
执行部门 |
执行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确认类 |
9 |
责令改正环节 |
限期整改环节 |
限期整改全过程 |
限期整改场所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进入限期整改场所 |
记录现场核查全过程。 |
离开限期整改场所 |
场景类 |
10 |
其他执法环节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与相对人接触 |
接触场所 |
执法部门 |
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场景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