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012340475/2024-00346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16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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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词:
- 【监管提示】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4-08-16 发布机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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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到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合理确定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