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长治市辖区内燃油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燃油加油机的全流程计量行为,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我局起草了《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燃油加油机计量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12日前反馈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箱:czjlk2086960@163.com
联系人:王锋华
联系方式:0355-2086960
附件:《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燃油加油机计量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4日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燃油加油机计量行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治市辖区内燃油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燃油加油机的全流程计量行为,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试行)》(JJG443-2023)(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燃油加油机维修单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加油机使用、维修、报备、检定、铅封、监督管理等计量活动。
本规定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权责一致、预防为主、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强制检定、铅封管控、维修报备、一机一档相关规定要求,严禁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计量核心部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
(三)按照规定将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登记造册,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为每台加油机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可追溯;
(四)燃油加油机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评价报告等随机文件;燃油加油机安装后需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燃油加油机强制检定周期为6个月,加油站应当在检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六)加油机出现故障或需维护时,必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维修单位实施,严禁自行维修、擅自启封、改动计量核心部件;
(七)维修前后按本规定要求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进行书面报备和提交检定申请,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重新施封、贴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加油机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加油机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
(九)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必须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并强制消费。
第五条 加油机维修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备合法的维修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范围维修;
(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严禁改动计量参数、破坏计量性能、安装作弊装置、泄露核心部件操作密码和系统权限;
(三)维修完成后,出具真实、完整的维修记录报告,对维修质量负责;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工作。
第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检定规程开展加油机强制检定,确保检定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二)对维修后的加油机,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加油机维修检定指定单》(见附件3)后,必须按时限要求实施强制检定,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粘贴合格标志、施封铅封;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及时将结果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见附件4);
(三)除周期检定外,维修后检定、投诉举报检定、监督抽查检定等均需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不得未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检定;
(四)不得伪造、变造检定数据或证书;证书和铅封应采取防伪措施,供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查验证书和铅封的真伪;
(五)检定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超周期、数据异常、铅封破损、擅自更换主板或芯片、维修未进行报备等问题,应立即停止检定,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见附件5),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计量监管人员核查处理后,再指定其进行计量检定;
(六)配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投诉核查、异常锁定后的检查/检定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加油站计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燃油加油机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维修行为的报备、现场监督、维修检定指定工作,检查指导辖区内加油站建立健全加油机管理台账的动态管理;
(三)受理计量投诉举报,开展计量纠纷调解与仲裁检定;
(四)检查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编码器、流量测量变换器三处铅封完整性,检查检定证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依法查处加油站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未强制检定、未报备维修、伪造/破坏铅封、作弊改装、检定不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维修报备及维修后检定管理
第八条 加油机需维修的,加油站经营者应在维修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备材料,填写《加油机维修报备表》(见附件1),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维修。
第九条 更换计控主板、编码器、流量测量变换器等影响计量性能的核心部件,除按第八条规定报备外,还应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监督,监督人员不少于2名,现场监督进行更换作业。
第十条 维修单位应当指派持有效资质证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作业过程做好安全防护与过程记录,关键过程和关键点需拍照或视频留存记录。维修过程不得触碰、改动计量核心部件及参数,不得影响计量准确度。更换零部件的,须登记型号、出厂编号、生产厂家等内容,并留存相关凭证(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维修完成后,需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检查确认维修部位无误后,维修完成。
第十二条 维修后的加油机,必须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指派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重新检定、铅封,进行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加油机维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报备擅自维修;
(二)严禁擅自破坏、开启、伪造铅封;
(三)严禁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维修;
(四)严禁维修后未经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四章 台账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加油站应为每台加油机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和档案,进行“一机一档”管理,应当包含以下资料:
(一)台账: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生产厂家、加油枪编号、测量范围、检定时间、检定周期、维修记录等;
(二)燃油加油机出厂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记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摘要/关键件清单(本机流量计,编码器,主板等关键部件的厂商,型号);
(三)历次检定证书复印件;
(四)维修档案:维修报备表、维修记录报告、维修部件(新旧编号)、更换部件凭证;
(五)日常维护、自查记录(建议月查)及计量管理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加油机档案应当动态管理、长期保存,严禁涂改、伪造、损毁或缺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时,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是否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
(二)台账档案是否健全、真实;
(三)维修是否报备,是否由有资质单位维修;
(四)维修后是否检定合格、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拆装、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燃油加油机维修后未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燃油加油机被破坏铅封、擅自改动计量核心部件或安装作弊装置的;
(三)加油站台账、档案造假、拒不配合检查或整改的;
(四)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五)计量检定人员违法失职、出具虚假报告、不按规程检定的;
(六)对加油站、维修单位的计量违法行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要及时向商务、税务、公安、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1.加油机维修报备表
2.加油机维修记录报告
3.加油机维修检定指定单
4.维修加油机检定结果反馈单
5.计量检定机构发现问题报告单
6.加油机铅封管理台账
7.加油机日常计量自查记录
附件1
加油机维修报备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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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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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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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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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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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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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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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加油机情况 |
序号 |
加油机 编号 |
型号 规格 |
出厂 编号 |
加油枪编号 |
检定 有效期 |
累计 加油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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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原因 |
□设备故障 □部件更换 □定期维护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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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维修内容 |
□更换核心部件,需监管人员的现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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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维修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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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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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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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维修后将立即申请强制检定,合格后方投入使用,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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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
□同意报备 □需补充材料 □不予报备 □需2名计量监管人员现场监督 理由:
审核人员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加油机维修记录报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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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
加油机维修报备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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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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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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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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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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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作业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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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部件信息 |
更换前后 |
部件名称 |
型号规格 |
出厂编号 |
生产厂家 |
加油枪编号 |
更换原因 |
原检定证书号 |
原铅封号 |
累计加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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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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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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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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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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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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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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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结论 |
□维修完成 □待检定 □无法修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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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确认 |
维修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加油站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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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人员 |
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加油机维修检定指定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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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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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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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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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检定加油机信息 |
序号 |
加油机编号 |
型号规格 |
出厂编号 |
加油枪编号 |
最近检定证书号 |
检定有效期 |
累计加油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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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任务 |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对加油站的上述台加油机进行检定,并于年月日前将本次加油机检定工作的结果反馈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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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
1. 请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检定人员开展工作; 2. 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开展工作,确保检定过程规范、数据准确,真实反映加油机计量性能; 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任务,请提前3个工作日向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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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单位确认 |
指定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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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单位确认 |
被指定单位意见及联系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本单一式两份,指定单位留存1份,被指定单位留存1份。
附件4
维修加油机检定结果反馈单
编号: 对应指定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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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检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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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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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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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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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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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加油机信息 |
序号 |
加油机编号 |
型号规格 |
出厂编号 |
加油枪编号 |
检定结果 |
累计加油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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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
本次对加油站的上述台加油机、 把加油枪进行了强制检定,结果如下: 1. 检定合格加油机台,已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粘贴合格标志、施加铅封; 2. 检定不合格加油机台,已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3. 检定过程中,发现加油机编号为型号规格为出厂编号为的加油机存在问题; 4.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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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机构确认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5
计量检定机构发现问题报告单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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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检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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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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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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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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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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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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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收意见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6
加油机铅封管理台账
单位名称: 年度: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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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加油机编号 |
枪号 |
铅封位置 |
原铅封号 |
新铅封号 |
施封日期 |
施封单位 |
检定证书号 |
备注 |
附件7
加油机日常计量自查记录
单位名称: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加油机 编号 |
枪号 |
铅封是否完好 |
检定是否在有效期 |
计量有无异常 |
有无私自维修/改动 |
检查人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