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襄垣县恒洋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了符合性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为有效防控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襄垣县恒洋大药房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行政措施。暂停期间企业不得擅自销售药品,须整改完毕申请复检合格后自行解除暂停销售措施。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监督企业整改规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特此公告
附件:暂停销售药品企业的名单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 |||||
暂停销售药品的企业名单 | |||||
监督发布单位: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企业负责人 | 行政措施 | 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注 |
1 | 襄垣县恒洋大药房有限公司 | 王小英 | 暂停销售药品 | 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