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广告行为,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全面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就旅游市场广告发布行为向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提醒告诫如下。

一、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旅游广告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建国75周年和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庆祝活动以及以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旅游广告宣传。

三、旅游广告严禁违法违规将旅游促销、投资、开展旅游项目等商业活动与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关联,借严肃政治主题或者重大政治活动、政治事件以及其他敏感问题进行旅游商业营销宣传。

四、旅游广告严禁歪曲历史、恶搞经典、侮辱先烈,损害党和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及煽动不理性消费等有违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广告。

五、旅游广告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亚运会、冬季运动会标志标识,不得贬低同行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七、旅游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价格、旅游线路和时间以及旅行社名称等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旅游消费者。

八、旅游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九、旅游广告不得使用与实景不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旅游服务的效果。

十、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旅游服务并附加购买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发布竞价排名旅游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旅游消费者共同对旅游市场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广告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广告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规范和查处发布虚假违法旅游广告行为。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