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012340475/2024-00404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29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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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3个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29 发布机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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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党区荫城镇某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冯某某正在组装一辆电动自行车 ,该电动自行车已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该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型号不一致。检查时正在组装的电动自行车上已安装6块铅酸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显示信息规格为6-DMF-22(72V 22Ah),输出电压为72V,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GB 17761-2018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6.3.4.2“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60V。”的规定,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6600元。2024年8月21日,长治市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乡县丰州镇某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对一辆崭新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06222405219955,产品型号:TDT1314Z)更换蓄电池,电池盒内已装有6块铅酸蓄电池,通过测试发现,该车辆行驶时的最高车速达到40km/h;经过查询该车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为:A133587T76C000002,标注的额定电压为48V,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最高设计车速为24.9km/h。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长治市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元,罚款6000元。
2024年6月12日,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电动车车行销售的2辆型号为TDR2208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鞍座加长,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为580mm,尺寸限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规定,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罚款 3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