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派出分局、市局各科室、综合执法队: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年报的精细化管理,推动企业主动及时准确公示年报,现将《关于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要全面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切实规范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

二、科学裁量。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体现执法温度,注重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教育引导,认真落实纾困解难措施,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三、其他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附件:关于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

                                     长治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关于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该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山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各类企业(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施策管理,引导企业主动及时准确年报,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裁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未年报次数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情形。对2021年度之前未年报的企业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执行。依据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相关规定,2021年度之后(含2021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如属首次违法,后果轻徽,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

(二)从轻处罚情形。企业在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但已在当年7月底前补报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处罚情形。企业在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且未在当年7月底前补报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处以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处罚情形。企业两个以上年度(不含本数)未报送年报也未在当年7月底前补报的,且有证据证明已收到年报提醒却仍未按规定报送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起,对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其他裁量情形。对企业未公示年报的行政处罚应充分考虑其类型、规模、行业、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公示年报的,可酌情降低处罚额度和档次。

本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实施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自由裁量规定,执行上级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