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管理,规范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地市经验,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现拟征求广大市场主体的意见,请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于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将署名的意见发至邮箱314615218@qq.com,联系人:武耀军,电话0355-2026001;15135520790。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6日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裁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该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借鉴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对未年报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切实加强市场主体年报管理,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及时如实进行年报,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裁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出台,《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年报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市场主体未年报次数和实际情况,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情形。《条例》出台后,依据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相关规定及其他地市做法,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时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首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退伍军人、首次创业大学生、残疾人、刑释劳教人员、特困人员等符合优抚条件的群体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未年报的经申请可免于处罚;本年度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已受理的市场主体未年报的不予处罚。
(二)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条例》出台后,市场主体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但已在当年7月底补报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处罚情形。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出台后,市场主体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且未在当年7月底补报的,可按照普通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出台后,市场主体超过两个以上年度未报送年报也未在当年7月底未补报的,并有证据证明已收到年报提醒却仍未按规定报送的,按照普通程序处罚,一般对企业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裁量情形。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市场主体未年报处罚应充分考虑其类型、规模、行业、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可酌情降低处罚额度和档次。有证据证明已收到年报提醒却仍未按规定报送的,不适用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三、有关要求
实行上述裁量,要全面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刻理解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和首违不罚理念,坚持体现执法温度执法,支持帮扶解难纾困,切实规范对未按年报处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本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实施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自由裁量规定,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