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长治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内设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称执法承办机构)在以市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为准。
第三条 法规科为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市局内设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审核通过后未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或讨论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可根据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等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核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七条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情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或同时送审案件较多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的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完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行政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的,出具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机构的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七条 拟对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处以两万元以下(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前述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局执法承办机构自行进行案件审核,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法规科统一编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流水号。超出前述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局法规科进行案件审核。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法规科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 |
1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
2 |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拟对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处以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前述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
3 |
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
4 |
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
5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
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