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统筹推进数字长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协调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协调推进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牵头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四)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协调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重大科技攻关。

(五)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确权授权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六)协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统筹拟订全市数字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组织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监测工作。

(七)在具体承担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中,履行相应数据安全职责,负责拟订相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协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数据领域跨市合作。

(十)负责数据管理和服务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建设运维、政府各部门业务协同和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负责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利用。负责统一管理政务数据,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建设,统筹管理市直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资金。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