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执行网站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则以及我办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发布申请部门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标准、法规制度,并承担发布信息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发布申请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要发布的信息源报送长治市人防办保密领导小组信息审核部门进行审核。(信息源为书面打印文档两份及电子文档)

3、长治市人防办保密领导小组信息审核部门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单位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4、在审核部门同意的基础上由申请部门将信息源及时转发给网管中心。

5、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6、网络中心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7、各部门在发现各种有害信息或收到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时不得传播扩散,应及时报告本办领导和网络管理中心处理。

8、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所发布信息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