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出自本部门的信息,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各业务工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中心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查、人防办保密审查组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