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长治市人防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从事人防行政执法或依法受委托行驶行政执法的人防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法制部门汇报,由单位法制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第八条 人防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注销手续。
第九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人防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逐级上交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其《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一)涂改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人防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逐级上交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注销:
(一)因工作调整、死亡、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不再从事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山西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注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