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防空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本行政区域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及和处罚金额较大的人民防空违法案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当报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当报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
第六条 报备重大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防空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行为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一)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人民防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认为本级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机关备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行为。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大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符合备案标准的,人民防空执法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按规定格式并盖备案单位印章);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三)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和主要证据;
(四)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五)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
(六)人民防空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人防法制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材料进行整理、筛选,定期通报全市以交流情况,相互借鉴,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实施人民防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在规定期限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人民防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备案登记、整理、统计、归档保管,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