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办对下列涉及本系统、本部门全局性、长期性和关系部门稳定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与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中长期人防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研究本办重大基建(维修)项目、重大政府采购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研究和决定市人防办重大活动事项;

  (五)本办的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裁决和诉讼案件,以及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与市级人防建设以及本办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则:

  (一)决定干部职务任免、行政问责事项,处置突发事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制定内部日常政务、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主任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其他领导协助决策。

  综合科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活动,法规科(工程科)对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导落实和反馈。

  各科室、中心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相关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以及决策事项的执行。

  法规科(工程科)与法律顾问为市人防办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办决定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根据上级的部署、主任的提议、分管主任或者相关科室、中心的提议并经分管主任同意提出。具体承办科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确定。

  (二)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承办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

  (三)提出预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管领导和相关承办科室、中心应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四)风险评估。

  方案提出后,分管主任和相关承办科室、中心应当组织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人防建设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研究决策时应当听取风险预测评估意见。

  评估的程序: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充分掌握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会议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内容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评估的内容和结果、存在的风险、化解处置预案、措施和建议等。

  评估的内容: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调节对象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为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决策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等;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项目有无可能产生负面问题,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

  (五)咨询论证。

  方案提出后,分管主任和相关承办科室、中心要按决策方案涉及的范围采取召开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函、设置公示栏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对涉及基层单位和本办干部职工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本办干部职工的意见;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决策项目,应通过办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论证会或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应当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相关承办科室、中心应将决策方案及说明、法规和政策依据、风险评估和咨询论证形成的相关报告材料提交法规科(工程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法规科应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以下书面审查意见: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会议审议;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相关承办科室、中心调整后建议提交会议审议;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会议裁决;决策方案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退回承办科室、中心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超越本办法定权限的,建议不提交审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合法性审查并建议提交会议审议的,由综合科根据主任的指示安排主任办公会议时间,并提前5天通知与会人员。分管主任组织相关承办科室提前准备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咨询论证和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在会议审议前3日呈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主任或承办科室负责人作重点阐述和说明,提出决策建议,法规科(工程科)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其他与会人员应就议题逐项逐事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主任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作出决定。议题经充分讨论后,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承办科室、中心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主任审核签字、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四)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综合科负责会议记录并据此整理会议纪要,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出席人员,决策事项、审议过程、与会人员的意见和表态、结论性意见,由主任审签。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综合科应当会同相关承办科室、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的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向基层单位和全办干部职工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办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督导落实和反馈制度。

  综合科应当根据决策会议的具体要求,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中心及工作要求,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分管主任和主任报告督查情况。

  执行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定期总结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出现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时,应当及时向办领导报告,并提出应对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每年一次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决策执行科室、中心具体实施后评估工作后,将评估报告报办领导,并向主任办公会汇报。评估的内容包括: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评估报告载明对决策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效率和效益实现情况的说明,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对以后制定和实施决策的建议等。评估报告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如邀请专家、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等组成评估人员进行座谈或者研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走访或者问卷调查,对相关决策执行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等。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问责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等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

  (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任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对一般行政事项的决策,可以不通过本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办领导通报。

  第十五条  涉及到应由办党组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办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