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准入清单
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
典型建筑形式 |
住宅类建筑 |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建筑 |
行政楼、办公楼等 |
文教类建筑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体育类建筑 |
体育馆(场)等 |
医疗类建筑 |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
科研类建筑 |
科研楼、实验楼等 |
商业类建筑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
交通类建筑 |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
展览类建筑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观演类建筑 |
影剧院、杂技场等 |
通讯广播类建筑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生活服务类建筑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宗教民政类建筑 |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
典型建(构)筑物 |
工业建设项目中 生产性建筑 |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 |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 |
公益建筑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
特殊建(构)筑物 |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1、设计标准: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GB50098-2009)
2、施工图审查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12008)
3、防护设备安装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4、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