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山西省人防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服务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修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条  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标准、防护设备安装标准、竣工验收标准。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企业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签订承诺书---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服务监管---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竣工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认可文书---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  出具《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的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当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第六条  依法应组建人防专业队的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按要求落实防护建设任务;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求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30%配建人防工程。

  第二章  落实取消的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

  第七条  取消中型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房屋建筑审图机构或具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第八条  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九条  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涉及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除《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十四条规定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易地建设,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防空地下室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人防部门负责。尚未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汇报和总结等工作要求,改进质量监督人员工作作风,监督质量监督人员的廉政行为。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完善质量监督手册内容,规范资料审核、通知报监、质量监督方案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制依据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执行RFJ01-201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监督内容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应不定期的巡回抽查,做好底板、墙体、顶板、防护防化设备安装等关键环节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巡回抽查:检查实物质量、质保资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当工程进展至各分项、分部质量控制重要节点时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及本工程特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的要求有以下几点:工程使用的人防防护设备、人防通风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对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未通过主体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内粉刷;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监站报告。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措施:在巡回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人防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防护(防化)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以公告等形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取消、限制参与人防工程相关建设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要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回访等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程序和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是否真实、防护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并监督建设单位期限整改,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  防化设备质量按照《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要求进行监管。

  第四章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编印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标准规范汇编手册和《服务指南》等,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为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提供好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抓好施工关键节点服务工作。对防水隐蔽和底板、墙体、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防护设备安装等关键环节,混凝土浇筑前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环节问题整改的服务工作,及时查验整改情况,为项目尽早投入使用提供好服务。

  第五章  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第二十七条  办理有关事项时,凡能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方式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报监材料:报监登记表、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施工组织方案。

  第二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条件: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有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安装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三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满足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管,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图审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限制从业范围。

  第三十二条  对防护(化)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人防从业单位在产品质量、服务、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