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监管,规范企业承诺信用信息披露并实施信用惩戒,根据《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人防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做出承诺的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实记录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签订承诺时向其明确承诺事项的内容、准入条件和标准,指导企业做好信用承诺工作,并对承诺书进行预审和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承诺信息、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信守承诺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信用信息。有关信息在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时,同时在部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六条  列入不信守承诺的企业信息包括:

  (一)、故意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审图、监理、施工企业的;

  (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涉及地基基础、建筑面积、防护功能、主体结构、工程安全等方面的;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六)项目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未作出或不愿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擅自施工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企业投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纠正,同时将处罚信息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网上公示。

  第八条  对严重失信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企业投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对其法人其他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提出惩戒措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服务过程中,应尽快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企业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优良企业,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反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及时叫停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列入行业“黑名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失信的企业,应限制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从严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管,严格质量监督报监、参建单位资质资格审查、隐蔽工程验收等。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对列入“红名单”企业的联合激励措施,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限制参与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等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及时受理核实企业对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

  第十五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