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了。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基本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易地建设后,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缴费基本情况,包含缴费标准、缴费数额、缴费减免基本情况,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涉及项目建设单位 | 20% | 2次/年 | |
2 | 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
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资料齐备情况(审批、施工、验收资料)等。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涉及项目建设单位 | 30% | 2次/年 | |
3 | 人民防空工程及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修建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三十二条: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拆除。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按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1、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2、是否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3、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5、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涉及项目单位 | 10% | 1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