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单位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检查。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监管,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 公正高效,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第六条 公开透明,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七条 协同推进,是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探索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八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统一部署,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工作。
第九条 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界定、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集中汇总后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市审改办,经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应当将本单位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集中汇总后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的要求、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检查人员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人员。
第十三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频次应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对于监管频次有特别要求、投诉举报多、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公开表》并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要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