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高新区人防办、市办机关各有关科室(中心)、各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人防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守法意识,我办制定了《长治市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1.长治市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