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要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科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自本科室(单位)的信息,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长治市煤炭工业局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局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