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透明度,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络平台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群。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信息按照“信息集中收集、专人统一发布”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我局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撤换已废止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部门规章以及与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日常工作动态;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执法责任、行政处罚结果等;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对外荧屏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和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具体负责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科室(单位)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更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二条 做好已发布信息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由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