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程序:

  1.信息公开科室(单位)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2.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编制人事科(法制和改革科)审核;

  3.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办公室审核;

  4.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分管局长审核;

  5.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局长审核签发;

  6.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职责:

  (一)信息公开科室(单位):坚持“谁主办谁拟写”和“谁公开谁保密”的原则,凡涉及具体业务的工作信息或由各科室、各单位牵头组织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信息,要由具体科室、单位坚持合法、真实、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负责拟写。

  (二)编制人事科(法制和改革科):对拟公开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安全性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办公室:

  1.对拟公开信息的格式、文字表述等进行审核;

  2.对拟公开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查;

  3.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四、经审查,发现拟公开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2、3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五、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