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煤炭企业(包含煤矿、煤炭经营企业、煤层气开采企业)及有关人员存在涉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由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以下简称纠察支队)负责立案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附表一),经纠察支队支队长办公会议审核,纠察支队长签字,报局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 调查取证
对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由纠察支队长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询问、收集证据,以掌握有关事实。
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以及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文字,并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
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于7日内对证据作出解除封存或随案处理决定,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附表二)。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作为证据。
询问取证时,执法人员要制作《调查取证笔录》(附表三)。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执法人员是所调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要进行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三、 审理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编写调查报告,拟定处理意见,由纠察支队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呈批表》(附表四)。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单位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万元以下罚款,由纠察支队长组织召开支队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报局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对给予责令停产停建、扣证、查封扣押、单位5万元以上罚款、个人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由局行政处罚领导组(名单另发)集体讨论决定,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附表五);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形成的决定均经局长批准后执行。
四、 告知
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纠察支队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附表七)、《听证告知书》(附表八),送达煤炭企业或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 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纠察支队要及时报告局负责人,填写《听证会通知书》(附表九)7日内通知当事人,于15日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局长指定,组织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地点举行听证会,具体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3-41条进行。听证会要填写《听证笔录》(附表十),填写《听证会报告书》(附表十一),由局长对听证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六、 陈述申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要提供书面证据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执法人员要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附表十二),由纠察支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负责人决定。
七、 送达
纠察支队执法人员在下达《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附表十三、个人附表十四)并进行送达,由受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当事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填写《文书送达回执》(附表十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县市区煤炭局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相关情况;也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八、 执行
被处罚单位、当事人要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单位、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附表十六)、《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附表十七)后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附表十八),按每日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十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单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严格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进行。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备案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对单位实施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实施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厅备案。
对市人民政府和省厅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厅备案。
十、 结案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长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省厅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案件执行完毕后,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结案。
十一、 归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将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交由纠察支队进行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