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调阅流程,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信息”)是指在实施执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相关文字材料等,属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三条 执法记录信息由局发展规划科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的,须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见附件1),报经所在科室(支队)负责人签批、发展规划科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凭单进行调阅。
第五条 非局机关或局属单位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需调阅单位发函,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业务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第六条 执法记录信息一般仅供在发展规划科办公室调阅,调阅执法记录信息人员必须爱护执法记录信息,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刻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七条 摘抄执法记录信息内容,须经局发展规划科负责人同意,并在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局发展规划科办公室摘抄;如需复印、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由发展规划科人员复印、复制后交给查阅人,并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复制。
第八条 管理人员对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及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执法记录信息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提供调阅单位函件,填写《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市能源局业务分管局领导签批,同时出具调阅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复印留存。
第十条 调阅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调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信息必须严格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调阅者要爱护执法记录信息,确保执法记录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调阅的执法记录信息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发展规划科负责人,并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局编制人事科应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局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