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决定信息。
第四条 对收集、整理的公示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书面材料,履行审查程序,经批准后,向局办公室报送电子材料。
第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查。公示信息一般由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重大公示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信息公示统一由办公室发布。
第六条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长治市政府网站。
上级机关对执法信息公示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提供发布信息的科室及时更正。
第八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各执法科室和单位应当报业务分管局领导批准,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九条 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