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从2018年初至2020年底,为期三年。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坐大成势。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边打边治边建,既要解决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又要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定的13类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敲诈勒索周边厂矿企业、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4)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破坏正常管理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盗掘古墓葬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在本辖区、城乡结合部称霸一方、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13)黑恶势力“保护伞”。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全部”:
涉黑涉恶线索全部查实、黑恶势力全部打掉、“保护伞”全部挖出、经济基础全部摧毁、长效机制全部建立。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点:
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2.打黑除恶和扫黑除恶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13.恶势力组织:
《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4.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15.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要件: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构成要件:
(1)“有组织地”是“软暴力”构成犯罪的重要情节。
(2)“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是常见方式,重点在“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
(3)认定具体犯罪构成时,要注意是否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
(4)注意把握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涉黑犯罪中,软暴力不定罪也可;涉恶犯罪中,软暴力不定罪不行)。
17.黑社会组织构成要件: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8.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9.村霸的具体体现: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干部;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倚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20.发现黑恶势力实施以下犯罪活动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扫黑办”举报:
(1)强迫交易。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及以上的。
(3)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5)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聚众斗殴。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
(7)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1.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22.村委会换届选举“六不能、六不宜”包括哪些内容?
“六不能”是指,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六种情形: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3)涉嫌“村霸”五种情形之一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6)选举前不按规定签订竞选纪律承诺书的。
“六不宜”是指,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六种情形:
(1)正在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的;
(2)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5年的;
(3)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5年的;
(4)参与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5年的;
(5)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6)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3.扫黑必须“打伞”,基层“拍蝇”是关键: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一般的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腐败,查处“微腐败”,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4.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如何有效的防范套路贷?
(1)不要轻易借钱,不要过度消费,不要因为容易借到钱就轻易去借钱,永远要记住借了钱是要还的。
(2)要找正规的机构借钱。如果向非银行借钱,在签借款合同时要保留证据,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和阴阳合同(两份不同的合同),借款金额、手续费等要明确;不要轻易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给对方保管和使用;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一旦发生逾期,不要害怕慌乱,切忌借新还旧,以贷养贷。切忌签订一些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比如说网签房屋转让合同,特别是房子值150万,签的价格是100万。
(4)一旦借款机构咄咄逼人,甚至侵害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向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涉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5.防范“校园贷”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校园消费贷款平台的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平台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此外,部分为学生提供现金借款的平台难以控制借款流向,可能导致缺乏自制力的学生过度消费。
大学生该如何防止卷入“校园贷”的深渊?
(1)身为大学生对一些事物的好坏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对于介入“校园贷”,一定要慎重。
(2)要有一个意识,那就是裸贷一般其中会有高利贷的陷阱,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3)保护好个人信息,慎重外借身份证。对一切要求透露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学生证、家庭信息)的代办证件的事项要慎重对待。
(4)一旦陷入非法“校园贷”第一时间找警察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寻求解决办法。
2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准用语:
·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
·加强组织领导,紧紧依靠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仗。
·严惩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
·深化扫黑除恶行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扫黑恶、净环境、保平安、促稳定。
·有黑扫黑,扫黑除恶,无恶治乱。
·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黑恶必扫,除恶务尽。
·铲除黑恶痞霸,得民心、顺民意。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打一场围剿黑恶势力的人民战争。
·扫黑除恶扬正气,群防群治创平安。
·全民动员,坚决铲除黑恶“毒瘤”。
·检举揭发黑恶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行动起来,坚决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
·积极检举揭发黑恶犯罪,警民联手共促社会和谐。
·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惩处“村霸”“街霸”“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依法严惩“村霸”恶势力,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犯罪土壤。
·统筹各方资源,坚持综合治理,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
·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深入发动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坚决铲除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
·出重拳,下重手,切实形成对涉黑涉恶犯罪的压倒性态势!
·保持高压态势,铁腕扫黑除恶。
2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28.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