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 ||||||
序号 | 抽查 事 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备注 |
1 |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专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1、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并组织施工建设。
2、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是否履行安全责任。 |
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 | |
2 | 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检查 |
1.《煤炭法》
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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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审批、工程延期审批、试运转审批、竣工验收审批。 |
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 | |
3 | 煤矿企业年度复产复建管理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98号)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
随机抽查 | 煤矿企业 | |
4 | 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
1、煤矿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
2、煤矿主体企业履职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3、煤矿企业存在各类主要灾害治理情况;
4、《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65种情形; |
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 | |
5 |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认证检查 |
【法 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 日常监督检查与抽查、突查相结合 | 全市地方煤矿建设项目 | |
6 | 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 | |
7 | 检查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劳动合同是否规范
2、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 | |
8 | 职业卫生执法检查 |
国家安监总局73号令第71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87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编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二章粉尘防治 |
国家安监总局76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是否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及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现场检查 | 煤矿企业、洗煤厂、储煤厂等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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