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创优长治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为更好地配合我市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策的执行,抓好承诺后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前监管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气象部门承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承诺制改革工作的事前监管。
第三条 市气象局负责辖区内的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承诺制改革工作管理的事前监管。
第四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审批局作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分别交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审批局和市气象局,一份由项目建设企业留存。
第五条 市气象局对承诺书进行会审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企业签署承诺书后,应通过行政审批窗口向市气象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备案: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项目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根据长治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再由市气象局委托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而由设计单位对其防雷装置设计的结论、质量负责。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相关窗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要件完整性审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第八条 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的事前监管,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市气象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前监管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有权向市气象局举报,市气象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市气象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市气象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前监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市气象局在事前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