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分局及局属各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部门及内设机构(包括局属各单位)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成员分工; 

  (二)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部门发展规划; 

  (四)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及办事时限; 

  (五)管养路段路况信息; 

  (六)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实施情况; 

  (七)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网站公开,主要包括: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公开;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