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公布机关在办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向本级政府办公室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审核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和保密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经审核后要须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出现违法和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