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生活困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精神和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省红十字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本着救难救急、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与政府各项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赈济救护部首问首报负责制。临时救助的资金筹集、组织实施由本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资金拨付由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本级开展博爱募捐活动所募善款; 

  (二)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六条  具有本省境内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 

  (二)家庭成员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非自然灾害的山体滑坡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人身伤害严重,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困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医药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 

  (三)家庭成员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不包括择校生)或国家公办大学教育(不包括自费生),经各种教育救助帮扶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 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或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 

  (二)因患危重疾病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万元,救助标准4000元;个人自付部分超过4万元,救助标准3000元;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救助标准2000元; 

  (三)因贫困或其他原因影响就学的,救助标准1000 

  元; 

  (四)因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会领导研究,可适当提 

  高救助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只给予1次临时救助,连续救助不超过2年,每次只能申请与家庭情况相符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条  救助金发放由本会赈济救护部与财务部门实施,按相关程序,救助金由财务部门直接拨付救助者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有事发地相关部门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之后由赈济救护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由相关部室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审批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赈济救护部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收支等日常管理纳入省红十字会募捐专户统筹管理,并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对救助资金的接收及拨付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设立资金台账,保证救助信息的完整记录。 

  第十三条  赈济救护部和财务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及统计报表等档案,并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保存。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自觉接受省监察、审计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的审计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应自觉接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凡以非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经批评教育,追回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收受红包、礼品、土特产,如有违返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本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红十字会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晋红[201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