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长治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大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我市共有20.8万残疾人,涉及60多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持续提高,残疾人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关爱。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基本生活、康复医疗、劳动就业、社会参与、文体活动等方面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打造我市好人城市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实施“四位一体”发展战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长治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四位一体”发展战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长治的总体部署,着眼于解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保障等迫切问题,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家庭,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措施,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3)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任务。到2014年,全市基本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残疾人“五有”目标(康复人人享有服务,就业人人享有权益,教育人人享有平等,文体人人享有参与,维权人人享有保障);到2019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本改善,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每个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使广大残疾人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新成果。
二、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4)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现行低保水平基础上,上浮10%予以特别保障。适当降低残疾人入保门槛,以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低保的评估依据,把“低保边缘户”中的特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扩大保障覆盖面,切实减轻残疾家庭负担。对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推动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边远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由财政部门在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分别给同级残联切出不低于15%的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5)提高城乡残疾人医疗卫生水平。提高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对特困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代缴。将白内障复明、肢体矫治、精神病治疗、辅助器具配备纳入医疗报销范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门诊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大力宣传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知识,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因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
(6)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市县两级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疾病预防、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发挥残疾人康复机构作用,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康复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卫生、民政、教育、计生等服务网络和民办康复机构,就近就便为残疾人康复提供服务。实施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工程,对各类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医疗救助,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享受康复服务。加强社区残疾人卫生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依托乡(镇)村卫生院(所)、学校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通过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等方式,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市县两级按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年增长15%的目标要求,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7)提升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在立项、规划、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达到20000平方米,县级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包括康复服务指导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服务、文体活动等用房。其中县级康复服务指导站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康复指导员不少于3人,配备脑瘫训练、肢体训练等康复器材不少于20种,开展功能训练、聋儿语训等康复项目不少于4项;就业服务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开展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辅助器具服务站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展示助行轮椅、盲杖拐杖等用品不少于80种;文化体育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不少于10项,把综合服务设施打造成“残疾人之家”。兴建市安康寄养院,县级也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使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托养规模市级达到100人以上,县级达到30人以上,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全面发展
(8)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深入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推动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与九年义务教育统筹实施,同步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步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30万人口以上城区、长子、长治县各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其它县市区要各设立一个特殊教育班。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每年从教育附加费中拨出不少于2%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对符合条件达到中、高等院校录取线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完善市残疾人特殊技能培训基地设施设备,借助社会中介培训机构资源,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使城镇登记求职和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与“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春雨行动”通力合作,市县两级均建立扶残助学专项基金,借助彩票公益金、社会募捐等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力争使残疾人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助、学有所用。
(9)积极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认真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促进用人单位按1.5%的比例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要安置不少于3%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市县都要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工厂(场),组织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同等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发展和规范盲人保健按摩院(所),稳定盲人就业。提高康复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和其它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市县乡三级均要各建立1至2扶贫示范基地,贫困县对于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口,要进一步加大扶贫项目和直接到户的扶持力度,安置残疾人就业,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积极帮助和支持农村残疾人家庭兴办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手工业。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就业模式,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
(10)努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加快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进社区进程,进一步活跃社区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均要设立不少于总面积7%的残疾人活动专区,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建设部门要搞好公共文体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文化体育部门要提供专业文体技术指导,残联重点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尖子,市级每年举办一次残疾人单项体育竞赛和文艺汇演。县、乡每年举办一次残疾人文化体育小型邀请赛,社区(村)每季开展一次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积极选送精品参加全国全省残疾人文艺汇演、特校艺术汇演,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乃至国际特奥、残奥、聋奥运动,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四、不断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
(11)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0年开始,市级财政按全市残疾人人均1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按残疾人人均3元的标准分别编列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并从2011年起每年按10%的幅度递增,使财力投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1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快县、乡两级残联规范化建设步伐,配齐配足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康复指导站、辅助器具服务站“三位一体”建设。乡镇(街道)残联统一设立专职理事长和残疾人理事,社区和千人以上村单独成立残疾人协会、千人以下村联合成立残疾人协会,各选配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乡级残联残疾人理事的工作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误工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公用经费中列支,原则上每人每月60元,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13)激发社会各界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和全国残疾人工作爱心城市。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盲人、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电视台开播新闻手语节目,推进无障碍设施进家庭,营造对残疾人充满爱心氛围。教育部门要把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民营企业家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市县每年开展一次为贫困残疾人献爱心募捐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自强模范”、“助残先进”、“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成果。
(14)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和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充分保障残疾人参政议政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参与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残联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投入和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补贴。各级法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依法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5)推进残疾人事业国内国际交流。鼓励、支持开展残疾人事业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拓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领域,借鉴国内国外有益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把残疾人事业打造成展现富裕文明和谐新长治形象的一个亮点和窗口。
五、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16)完善各级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靠政策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以党内和谐促进残健和谐,借发展强势带动关注弱势。
(17)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职责,健全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督促检查。市县两级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考核体系之中,对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进行年度考核,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政府残工委组成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等各项优惠政策,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形成残疾人工作强大合力。
(18)发挥各级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人大、政协要吸收同级残联组织和优秀残疾人代表参与民主管理,拓宽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渠道。持续开展专门协会“1+5”主题年活动,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夯实市县乡村四级残联组织,市县两级残联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9)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执行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市县两级残联按规定配备残疾人干部,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专业化,逐步建立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推动残疾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