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秦晶委员:
您好!您《关于规范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之规定,残疾评定(鉴定)允许目测评定,同时因评定工具、设备精度不一等原因,不同程度存在残疾类别、等级与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残联每年会定期清理违规办证情况,对办证工作进行监督,也通过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2018年1月1日,中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根据新修订《管理办法》,取消目测评定,由卫生部门、残联共同确定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机构,共同监管残疾人证的评定、核发、管理。
2019年,为规范残疾人证办理,落实新管理办法要求,市残联、市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长残联〔2019〕61号),明确了双方工作职责:
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残疾评定工作,组织对残疾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并负责对指定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进行日常管理。将残疾评定纳入廉洁行医和医德医风等日常管理,与绩效考评、年终考核等挂钩。
各级残联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证纪律,不得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不得违规办证。
残疾评定医师应熟悉本类别的残疾标准,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如实评定,对所作出的评定结论负责。残疾评定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未按残疾标准评定,提供虚假评定意见,经查实后,纳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和骗领的残疾人证,应当予以收缴。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杜绝“金钱证”“关系证”“人情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政策保证。
同时,为有争议的残疾评定结果提供了2次复评机会。一方面,残疾人觉得自己残疾程度重,评残级别低可申请上级机构复评;另一方面,残联办证人员针对存疑残疾评定结果 ,有权要求残疾人到上级机构复评。
感谢您对残疾人工作的关心,请多提宝贵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牛恩毅
承办人:吴巍、翟亚楠
联系电话:0355-3032251
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