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2315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30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2〕23号
- 主 题 词:草原保护修复 实施方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长治市是山西省草原资源重点市之一,草原面积365.52万亩,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73%。近年来,全市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7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89号),现就我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林(草)长制,注重夯实基础,尽快补齐短板,强化科技支撑、提升治理能力,切实加强我市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不断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草原多重功能,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中彰显草原功效。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5%以上,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草原质量稳步提升,草原生物多样性丰富。到2035年,全市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74.5%左右,草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产力显著提升,草原在美丽长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彰显。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畜基本平衡,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全面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三)科学编制规划。在第三次国土调查基础上,依据本地实际,合理谋划布局,科学确定草原综合服务功能分区、保护修复目标和管理措施,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四)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全覆盖动态遥感调查及地面调查相结合的国家标准和技术体系,查清草原资源的现状、分布、面积、权属、性质、范围、利用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草原的健康状态、退化程度、草地等级、综合植被盖度、草原覆盖率等生态状况,科学设计草原统计指标,完善统计方法。建立草原管理基本档案,提升草原科学管理水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启动草原监测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遥感卫星等数据资源,采取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重点做好草原基况监测、年度动态监测、生态评价监测和生态服务功能应急监测。全面监测草原资源、草原类型、生物量、草地等级、综合植被盖度、生态健康状况以及变化情况,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草原资源信息数据与自然资源信息数据的有效对接融合,实现自然资源管理“一张图”。定期公布全市草原返青、长势、盛草期等监测结果,发布年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价报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有序推进草原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草原承包颁证,推进草原“三权分置”,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建立统一的草原流转监管平台,健全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流转程序,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严控集体经济组织向外流转。强化对流转草原后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的监管,提高草原保护和合理经营水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七)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内、重点生态功能区、 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将基本草原面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严控开发利用,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功能不降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突出抓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依法查处超载过牧和禁牧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及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态修复区的草原,应划定为禁牧区;将严重退化沙化、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和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禁牧区以外的草原落实草畜平衡和休牧轮牧制度,休牧期不少于45天。使草原得以休养生息。探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奖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保护者补偿奖励、损害者赔偿制度。组织开展草畜平衡示范县、示范乡镇建设,总结推广草畜平衡的经验和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抓好“三化”草地的修复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围绕“ 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布局,充分发挥草原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三化”重度退化草原加大草原修复治理力度,采取人工种草、有害生物防控、禁牧封育等综合方式,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促进草原生态正向演替。对中度退化草原,采取休牧轮牧、免耕补播、飞播种草等综合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划破草皮、松土施肥等综合措施,稳定和提升草原综合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确保生态修复成效长期持续发挥。鼓励县区采取以奖代补和以工代赈形式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让农牧民从生态修复中获得收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重点抓好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坚持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重点实施亚高山草甸保护修复、退化草地改良、人工种草、退牧还草和草原保护等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在严重超载过牧地区,采取禁牧封育、免耕补播、有机旱作、松土施肥、鼠虫害防治等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于被破坏的草原,要有计划地实施修复治理。对非法占用的草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草原植被。用好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加大治理区后期管护,确保治理一片、见效一片、管住一片、用好一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矿藏开采、 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严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严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排土场占用草原;严控矿区范围外布局的进场道路、工业广场、尾矿库等生产辅助设施占用草原;依法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等设施建设占用草原行为;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严格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要求,按职责依法实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许可,强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占用草原的全过程监管,跟踪用地落实情况,检查草原植被恢复状况,杜绝化整为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确保草原生态资源安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二)加大草原资源执法力度。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大草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原、非法采挖捕杀野生动植物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基层草原监管执法能力和草原执法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非法开垦、占用草原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查处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沙、采石、采矿、堆放废弃物、剥取草皮等行为、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数量在10亩以上的,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或者造成草原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相关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草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生态环境机关要适时开展草原生态保护执法检查。司法机关要不断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营造全民守法,保护草原资源的良好氛围,适时开展案情通报和以案释法。推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资源管控,从严执行草原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草原违法举报、案件督办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舆情正面引导,加大查处曝光力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推进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编制全市草原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在现有山西花坡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的基础上,推进具备条件的县区按照国家及省级草原自然公园设立的基本条件,创建以“草原自然公园”为代表的国家及省级草原自然公园群,实行草原整体保护。确定草原自然公园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功能区划和建设布局, 研究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依法科学开展生态保护、科研监测、生态旅游和文化宣教等活动,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留下空间,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重点抓好山西花坡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建设,力求把草原自然公园群打造成具有长治特色的草原生态休闲旅游胜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旅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构建草原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草原有害生物防控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按照“预防为主、 科学防治”的要求,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及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和调查防治工作。深入搞好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和日常调查,科学布设监测站点,利用现代监测调查技术,构建地面网格化监测与航空航天遥感监测相结合的天空地立体监测平台,结合“3S”“5G”“互联网+”等技术,定期分析研判市县辖区草原常见有害生物种类、危害面积、危害程度、空间分布特征及外来入侵物种等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完善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防控物资。创新推广应用模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常态化防控机制,扎实推进绿色防控、社会化防控和联防联控,进一步提升综合防控能力。提高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水平,做到精准监测、有效预警、防控到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五)科学推进林草生态治理,实现林草融合高质量发展。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要求,树立林草融合发展的全局观,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统筹推进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杜绝在亚高山草甸盲目造林、在林带群落中盲目除草、在低地草地盲目植树。要将林草资源管理统一放到大生态中,强化综合治理、整体提升,着力提高林草覆盖率,唱响林草融合高质量发展的主旋律,使上党大地山更绿、水更清、林更茂、草更丰、发展更绿色、生态更宜居、人民更幸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六)全力开展草种普查、保护、收集工作。摸清我市草种质资源现状,收集保存各类草种资源,在亚高山草甸草原自然公园开展草种质资源原生环境保护,使珍稀濒危、特有种、重要乡土草种质资源得到安全保存,保护其遗传多样性。加强优质乡土草种选育、扩繁、储备和推广利用,不断满足草原生态修复用种需要。构建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统筹规划支持草种质资源库和资源圃建设,建立长期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编制生态草种名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七)启动现代草种业试点工作。积极创建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加强新草品种区域试验,选育一批适应性强的良种。研究出台优良草品种繁育生产补贴鼓励政策,培育现代化草种业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力稳定、产业化经营的草种繁育基地。保护草种质资源富集的天然草原,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野生乡土草种采集和利用,加强草种质量监管,强化品种认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健全良种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和草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草种追溯认证体系建设试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八)加快草食畜牧业转型升级。转变传统草食家畜养殖模式,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推行“牧繁农育、户繁场育”等圈舍养殖生产模式,提高草原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加大棚圈、贮草棚等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优化畜群结构、家畜改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绿色有机品牌建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草食畜牧业新路子。支持饲草料储备体系建设,利用好农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地资源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推行草畜一体化发展模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升抗灾保畜和草原保护利用能力水平,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人工草地建设,合理发展现代草牧业。利用农闲田、退耕还草地、饲草料地等土地资源,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在干旱半干旱区,减少一年生牧草种植规模,优先发展旱作型多年生人工草地。以草原监测为基础,合理核定天然草原载畜量、优化草原资源配置,引导和鼓励放牧单元实行合作经营,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以草定畜。扩大人工草地建设规模,通过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草产量,增加饲草供给,提高草原载畜量。强化农牧民培训,提升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现代草牧业发展,实施好退耕还草、休耕种草,落实好奶业振兴、“粮改饲”和高产优质苜蓿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全市饲草料供给能力,夯实草牧业基础。重点加强草产品加工与储运环节政策支持,创新草产业金融服务产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建草产业,发展新业态,扶持壮大一批草牧业发展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稳步推进国有草原改革试点。合理确定国有草原有偿使用范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需要明确使用者保护草原的义务。应签订协议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使用权人,并落实双方权利义务。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有草原,探索适合我市国有草场建设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积极推动现代草业绿色发展。科学利用草原资源多重功能,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充分发挥草原生态和文化功能,加大旅游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力度,坚持走生态环境友好、产业优势突出、牧民收入提高的现代草原绿色发展路子。建立“生态+、品牌+、互联网+”等市场化草业发展模式,发展草原生态旅游、草原康养等产业。依托花坡国家草原自然公园独特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人文资源,用好地理名片,创建草原自然科普试点,开发体验式旅游。转变发展方式,扶持手工业、生态产业,以家庭牧场、合作牧场、饲草基地等建立休闲康养场所,培育2—3个新型生态康养产业。扶持壮大一批现代草业龙头企业,研究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延伸草产业链。发挥保护草原生态增收致富功能,打造一批具有长治特色的草原生态旅游景区和精品旅游线路,推动现代草业绿色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确保取得实效。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建立以各级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市、县区、乡镇、村的四级组织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责任体系。压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管理职能和工作任务。加强草原管理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多部门统筹协调的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林长制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压实地方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草原保护修复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强草原保护修复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加大对中央、省财政项目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建立地方财政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探索研究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支持。积极主动开展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草原保护基金,参与草原保护修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民银行长治支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基层草原管理队伍建设。稳定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开展基层林业和草原工作站、林草科技推广站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林业和草原工作站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基层站职能。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草原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科技服务支撑。大力支持草原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技术优势,加强横向合作,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提升草原保护修复的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完善草原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草原相关学科建设和高素质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集中选拔培育一批优秀的草原研究人才和草原技能人才,为推动全市草原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深入搞好宣传。要拓宽宣传思路,加大宣传力度,多种形式并举,凝聚社会共识,注重运用传统主流媒体、现代网络信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草原的重要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草原的认知度、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浓厚氛围。(市、县区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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