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印发的《长治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细则(试行)》(长政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将《细则》第二十四条“农村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修改为“农村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

修改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