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及住房等其它专项社会救助时,由救助申请人授权,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及住房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核,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核对对象。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税务、金融、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登记、注销和车辆登记、出入境资料及涉毒人员名单信息;

(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殡葬、民办非企业登记及其他可利用的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代发工资、各种津补贴信息;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费信息;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网签、租赁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车辆营运、承租和客运线路有偿使用信息;

(七)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征地、补偿信息;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农机和种植、养殖补助信息;

(九)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学籍信息;

(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信息;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信息;

(十二)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协助提供核对对象银行存款、保险购买、证券拥有及交易信息;

(十三)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优待抚恤信息;

(十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及贷款信息;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规定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核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在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配齐配强核查队伍。

第五条市级核对机构受市级相关部门或县级核对机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或县级核对机构应先按规定确认核对对象身份信息、授权书信息、救助委托书信息正确后,上传核对委托书,提交市级核对机构进行受理。

市、县核对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实际需求,可向上一级核对机构提出开展跨区域核对的申请。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建立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本办法第三条所涉部门和机构应通过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政务信息共享整合平台(市共享平台)提供相关实时数据,实现实时比对。

第七条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其他基本情况。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其他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类型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市数据返回后,生成核对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对预警项目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过程中,至少需要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九条核对机构对审核不合格的委托材料,应向委托部门出具中止核对通知书;委托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核对时,由委托部门向核对机构提供补充材料,并出具继续核对通知书;核对对象自动放弃或者委托部门认为需要结束核对时,由委托部门向核对机构提出终止核对通知书。

第十条核对机构应对核对结果进行梳理、分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委托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自收到相关部门的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将核对报告反馈相关部门和机构。涉及跨县区的经济状况核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第十二条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委托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在收到委托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委托部门。涉及跨县区的经济状况复核,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第十三条核对机构应制定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保密教育,不定期开展保密抽查,并于上岗前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主动接受保密、公安等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在线交换数据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核对机构应建立健全核对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细则、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科学实施;要建立严格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核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配合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需要,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核对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7月29日印发的《长治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14〕7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图文解读:《长治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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