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3922
- 成文时间:2022年01月24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7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2〕6号
- 主 题 词:主城区住宅 物业管理 权限下放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至潞州区的通知
潞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职责,提升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筑牢住宅小区疫情防控防线,市政府决定将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至潞州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市直相关部门承担的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有关权限(清单见附件)下放至潞州区。
二、对于下放的19项管理权限,市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同潞州区做好职能衔接、工作衔接,自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权限下放申请、工作交接等工作。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要做好指导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权限下放到位。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制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2项职能,因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下放条件,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
四、潞州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直相关部门及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稳妥做好相关职能、业务的承接工作。
五、仍保留有物业管理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潞州区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工作需求,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优化流程,形成合力。
六、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潞州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推动形成以潞州区政府为主、市直相关部门配合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七、在物业管理有关权限下放期间,已受理的各项业务仍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完成,同时做好下放权限的平稳过渡工作,确保物业管理业务职能的有效衔接。
八、潞州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清单(19项)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清单(19项)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项)
1.受理主城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向市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清出市场,对已经开展物业服务的,按照《民法典》等规定经业主同意后予以解聘,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3.主城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备案审核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清单公布,明确物业服务内容。
4.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5.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6.主城区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备案。
7.建立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资格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
8.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9.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10.对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组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11.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公示的信息、应该禁止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12.充分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督促指导物业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自律公约、从业行为规范等,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13.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4.处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15.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
16.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
17.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中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8.受理主城区住宅小区内业主的投诉,对物业服务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对限期未整改的予以处罚。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19.主城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等级对应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承诺公示,并在官方网站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承诺书》。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主城区住宅物业管理市级有关权限下放至潞州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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