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733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17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72号
- 主 题 词:医药 储备管理 实施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医药储备管理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全市医药储备管理,根据《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医药储备,主要是指市级应对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及地方常见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三条 市级医药储备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并委托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承担储备任务。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分库储备和协议储备。
第四条 市级医药储备工作实行实物储备、资金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由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
(一)市工信局是市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品种目录;
负责组织编制市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并向承储企业下达;
负责选择和确定承储企业,并监督检查企业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配合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储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审批;
负责对本市区域外调用我市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审批,并向市政府报备;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市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二)市卫健委负责提出市医药储备品种、规模、数量的意见,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医药储备预算,落实储备资金。会同市工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对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等。
(五)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落实相应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市工信局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依照市工信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调用任务,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五)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六)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制定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医药储备应急工作。
第三章 承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承储企业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供应能力、经营规模及效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择优选择。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储企业应是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二)承储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仓储和运输条件;
(三)承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亏损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市工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市卫健委等部门制定年度医药储备计划,于每年九月底前,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报送省工信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与市工信局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工信局审核批准。调整后的计划应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在保证储备医药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要根据具体医药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医药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入、出库管理,严格按照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规进行验收、复核签字。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医药质量相关管理规范,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储备医药台账管理制度,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每年一月份向市工信局及时上报上年度承储及调用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医药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属于医药储备财政补助范围。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十九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一)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或市、县(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由本市储备负责供应;
(二)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地市请求动用其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
(三)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需要动用医药储备时,需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审核审批后,下达调用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调用的储备医药配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医药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二条 储备医药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二十三条 遇到突发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承储企业接到市工信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配送储备医药。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医药的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工信局、承储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省工信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落实的中央、省、市安排用于建立政府应急医药储备体系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承储企业必须设立专账、专户,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市工信局按照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留存储备资金总金额的10%作为资金储备,保障急用即买。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医药物资的报损费用和补偿核定工作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会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工信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落实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每年不定期开展医药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落实和改进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工信局取消其承担储备任务的资格,并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其储备补助资金。
(一)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储备和调动任务;
(二)挪用储备资金,造成储备资金损失;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
(四)拒报有关医药储备各项统计报表;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性事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防护应急物资供应,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
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影响医药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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