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1-05221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25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60号
- 主 题 词:医养结合 实施方案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108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健全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为契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和融合机制,推动健康养老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统筹社会资源,形成多方合力,到2025年,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更加紧密,医养结合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医养结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覆盖我市城乡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逐步得到满足。
三、工作任务
(一)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1.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专业医疗护理机构。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即同时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支持建设普惠旅居医养机构,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畅通全国普惠旅居医养服务。
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敬老院、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毗邻建设,通过签约合作,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医养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门服务,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健康评估,开展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护理站等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签约医疗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在患者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持续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促使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初步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支持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快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就医困难,为老年人提供友善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方面的作用,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开展。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快推进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建设,推动老年人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卫生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医养结合队伍建设
积极争取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省级培训基地,组织参
加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老年医学、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健康管理、社会工作、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将中医药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纳入培训课程,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依托“山西护工”培训就业计划,加强医疗护理员与养老护理员培训。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关爱老年人服务。支持在职和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有专业特长的人才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工作。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护理人员待遇水平,保持人员队伍稳定。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4.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程序
市县(区)卫健(体)、民政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考核办法,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其中,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医养结合机构,加强专业护理人才培养储备,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人行长治市中支、市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7.减轻税费负担
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以及电价优惠等扶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参照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收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8.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县、区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加大保险支持及监管
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扩大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试点,每个县、区至少在1家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设置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中心。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治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统筹协调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各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的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把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盘考虑,优先发展,争取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和倾斜。
(二)强化部门合作。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共同探索多种医养结合模式,全面推进医养结合纵深发展。
(三)加快试点建设。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县(区)和机构创建,因地制宜,真抓实干,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品牌。市二院、惠丰医院、长治市养老院、盈康老年护理院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我市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考核督查。市县(区)卫健(体)、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广先进典型,鞭策激励后进,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长治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领导小组
附件
长治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领导小组
组 长:陈耳东 代市长
副组长:景普秋 副市长
贺 鑫 副市长
成 员:宋海浪 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旭岗 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郭晓泓 市卫健委主任
宋书林 市民政局局长
段树新 市委编办主任
许保中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牛玉书 市教育局局长
贾软贤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宇 市人社局局长
张俊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邢张朋 市住建局局长
秦志云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建良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水平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郭军只 市医保局局长
张 斌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刘 强 市税务局局长
韩晓红 市人防办主任
席宏为 银保监长治分局局长
张兆祥 团市委书记
郭光灵 人行长治市中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晓泓(兼);联系人:市卫健委康养服务中心李俊,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安国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