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公有住房管理,促进公有住房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各类集资建房。

  二、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在出售前属于国有资产,各县区、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三、各县区、各单位禁止低价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须经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确认。

  四、各单位出售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且职工家庭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的老房老职工可以按既往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和省、市既往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出售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统一纳入单位集资建房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按国务院和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执行,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当年省、市规定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职工已按市政府1994年规定的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售房当年家庭情况测定的标准价占比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利息按月利率2‰执行。计算利息月份个数自2000年5月始,至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申请之月止。

  市属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建设的各类集资建房的租金标准执行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五、按照《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晋办发〔2005〕8号)要求,单位干部职工多占多购的公有住房,或非本单位职工(正常调动除外)已购买单位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必须退出。退出确实有困难的,按整套建筑面积以购房当年单位集资建房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基数,增加不低于120%的调节系数确定价格。

  六、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要按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定购(租)房人的资格;要严格公有住房出售程序,须经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公有住房价格核准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交易、登记业务。

  按照公有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凡不再符合公有住房准入条件或保障性住房居住管理规定的家庭一律予以清退,经保障性住房原申报审核部门或房改房原产权单位申请,到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公有住房退出手续。

  七、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实行规范管理,各单位的售房款统一缴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开设的售房款专用账户。售房款除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其余部分可用于三供一业改制、老旧小区改造、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售房款用途统筹使用;驻市单位的售房款留归售房单位提取使用;企业的售房款由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研究审核使用。

  八、此项工作由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长治市城市改造和房产综合事务中心(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和解释。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