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1-02857
- 成文时间:2021年05月11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25号
- 主 题 词: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 使用权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交易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规划、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供应、权属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审批和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设防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同地面建筑一并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按规范退足道路红线,充分预留轨道交通、人行通道等交通通道空间及市政管线敷设空间。
第七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开发地下空间取得地下使用权的,应满足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不同的用途、投资主体,可以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并颁发相应权属证书。属于应建的人防工程,其权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
规定执行。属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的,产权归属投资者所有;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公建配套设施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将相应权属证书颁发给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
第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划拨的除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用地的,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地;作为非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或机构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国家规范执行。单独建设的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其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用于停车、物业管理等非经营性公用配套工程的,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拍挂方式供应。
土地出让后,为节约集约用地,将地下空间用于商服、文体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须满足停车配建、人防等规定。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补办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手续。出让价款为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照地上成交价计算的综合楼面地价50%确定;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地表和地下,可分别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