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0月17日印发的《长治市加氢站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长审管发〔2020〕143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的管理与运营,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以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为借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对加氢站项目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投产、运营与安全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加氢站是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所称合建站是指与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电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鼓励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氢油气电合建项目。

  第四条 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项目(含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实施管理,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对汽车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汽车加氢站相关标准管理。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是加氢站的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加氢站、气氢(氢电、氢电油气)合建站专项布局规划,组织推进加氢站智能安防监控平台建设工作,对各县(区)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加氢站项目规划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油氢合建站专项布局规划。住建部门负责拟定拟实施加氢站项目年度计划,通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批地、供地要求。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发改、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能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水利、文旅、交通运输、卫健、城管、人防、气象、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具体实施立项、规划、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除特别事项外,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不互为前置。

第三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七条 加氢站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应严格遵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以及其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规定。如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国家、省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有更新修订的,均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的规定(详见附件1)。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加氢站(含新建站和合建站)专项布局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由申报单位(企业)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遵循以下审批流程:

  (一)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

  申报单位(企业)在加氢站项目立项前向所在县(区)住建部门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行政审批、工信、能源、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水利等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出具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意见。

  (二)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取得用地。涉及公交、客运等路线设置或改动的,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选址提出建议。

  (三)立项审批

  向项目所在地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按相关规定立项、规划确认。

  (四)规划审批

  项目立项并取得土地后,由申报单位(企业)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分别申请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如下:

  1.新建站和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按审批管理权限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分别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不需要申请用地或新增土地的加氢站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报建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或有相关审批事项的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设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防报建、工程抗震设计审批、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程报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泉域水环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同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条件审查(合建站涉危险化学品部分)等申请;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申请;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进行并联审批,确保加氢站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并联审批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事项:

  1.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应按相关规定立项、规划确认。

  2.加氢站智能安防监控平台建设应与加氢站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交付使用。

  3.加氢站项目实施主体应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自行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4.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加油站既有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改建程序进行审查,保持不变的应在竣工后进行加油站部分现状评价,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调整的,应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查。

  5.加氢站申报环节流程图(详见附件2);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第五章  施工过程控制

  第十条 承建加氢站建站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报建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加氢站设备、管道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按《加氢站技术规范》标准实施,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气站部分的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实施。土建工程符合一般建筑工程的国家标准与规范。施工过程中加氢站设计的修改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施工资格,其中:

  (一)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应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焊工合格证。

  (二)无损检测人员应按《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2015)的规定,取得相应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加氢站建设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理过程应符合《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在施工前协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部署;

  (三)施工进度计划;

  (四)资源配置计划;

  (五)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六)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七)施工平面布置;

  (八)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用设备应性能可靠,相关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检定期内。

  第十六条 站中的加油设备、管道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验收与投产

  第十七条 加氢站项目建设竣工后须进行专项验收。

  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发起并组织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交通等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联合验收。

  施工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立项规划批准文件;

  (二)加氢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加氢站智能安防监控平台建设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其他文件。

  以上验收通过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或有相关审批事项的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建筑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文件;由住建部门出具燃气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含加氢站智能安防监控平台验收部分)和建筑节能验收意见;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相关证照。

  加氢站业主单位按照环评、水利等相关规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八条 联合验收通过后,加氢站申报单位(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加氢设备计量检定证书》等;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合建站涉危险化学品部分);按审批权限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加氢站临时经营批复,临时经营期限为三年,临时经营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37244-2018)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每3个月将车用氢气样本送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 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并于1小时内向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停、歇业的,必须提前60日向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歇业。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载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运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须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不少于3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站内其他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气瓶充装)作为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气瓶充装记录、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实战演练。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加氢站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时,可由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加氢站的制氢及加氢设施、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技术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评估,按专家组指导意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尽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我市加氢站及涉氢合建站、氢燃料汽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加紧加快加氢站智能安防监控平台建设,确保加氢站建设从设计阶段就纳入智能安防监控平台监管体系,确保加氢站全天候实时监测预警监控。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各级能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气象、人防、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对加氢站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意见,涉及住建、能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保、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旅、水利、人防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国家出台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1.加氢站等级划分

        2.加氢站建设申报环节流程图

        3.加氢站建设审批各职能部门职责列表

   图文解读:《长治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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