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长治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绩评价激励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绩评价激励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更好激励调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治投入的力度,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山西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长治市创优营商环境80条》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遵循客观公正、重点突出、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原则,充分发挥评价激励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真抓实干、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 

二、评价对象 

(一)银行机构。在本辖区内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市级分支机构,各县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二)证券机构。在本辖区内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证券业市级分支机构。
  (三)保险机构。在本辖区内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保险业市级分支机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市辖区内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     

三、评价内容   
  根据各机构特点,分别设置评价指标、权重及评分细则。

(一)银行机构。共设置九类22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贷款增长、存贷比例、支持重点项目、支持乡村振兴、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属地纳税、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等情况(见附件1)。   
  (二)证券机构。共设置九类11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总资产、累计交易额、营业收入、为企业融资、属地纳税、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等情况(见附件2)。       
  (三)保险机构。共设置七类11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保费收入、赔(给)付额、引进保险资金、属地纳税、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等情况(见附件3)。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共设置五类7项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发挥杠杆作用情况、分类监管评级得分情况、支农支小、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等情况(见附件4)。    

四、组织领导

评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贺  鑫   副市长

副 组 长:宋 旭 岗   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贾 软 贤   市财政局局长

          孙 红 斌   市金融办主任

          郭 光 灵   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行长

          席 宏 为   长治银保监分局局长

成  员:杨 孝 琴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钰   市金融办副主任

          耿  忠   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魏 国 忠   长治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孙红斌兼任。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评价方法

按照季度自评、年度定级的方式实行百分制评分,同时设置相应加分项和扣分项。  
  (一)评分方式。包括自查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抽查三个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30%、40%、30%。

1.自查自评。各机构对照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于季度末对本季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打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次年1月底前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部门评价。市金融办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结合各自职能、日常监督检查及各金融机构年度自评报告相关指标落实情况,对各机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于次年2月10日前将打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实地抽查。市金融办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评价小组,依据年度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确定若干考核指标,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束5日内,将打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加分项可叠加,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积极贯彻落实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各项要求,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国家级通报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级通报表彰的,加3分;人民银行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中达标的,加2分;受到市级通报表彰的,加1分。
  2.大力推动工作创新,形成可复制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的(包括在国家级媒体发表工作信息、学术论文等),加5分;在全省推广的(包括在省级媒体发表工作信息、学术论文等),加3分;在全市推广的(包括在市级媒体发表工作信息、学术论文等),加1分。

(三)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当年考核出现扣分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推进本机构相关工作过程中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2.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或工作质量不高以及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的,每次酌情扣3-5分。

3.各机构提交的年度自评报告,经核查,发现虚报、假报情况的,每次扣2分。

4.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或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导致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或金融风险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四)确定评价等次。每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打分情况进行汇总排名,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银行业机构按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分别排序),其中,优秀等次均不超过机构总数的10%,不足10%的以1为标准。

六、结果运用

1.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2.评价结果作为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3.评价结果向该机构上级部门通报。

七、其他

本方案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图文解读:《长治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绩评价激励实施方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