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1-04660
- 成文时间:2021年06月03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31号
- 主 题 词: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5月19日印发的《长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群专结合、科学应对、专业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5 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避险转移、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见附件2)。
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长治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长治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长治银保监分局、长治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分公司、市城镇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市通航机构、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北车站。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中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100-500人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10人)的主体。
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小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下)的主体。
跨市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负责与相邻市进行协调;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相邻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上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2 现场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长治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长治支队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队长,事发地县(区)长。
市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综合保障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治组、安全稳定组、新闻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2.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治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拟定救援方案,调配救援力量,人员搜救,救援指导。
2.2.3 技术组
组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通航机构。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责:提供灾害点的基础信息和测绘图件,指导周边隐患排查和危险区划定,灾害趋势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安全监测。
2.2.4 综合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供电分公司、市城镇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等。
职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应急物资、应急车辆等保障,后勤服务保障,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2.2.5 转移安置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设置受灾群众避灾场所;保障救灾物资供应,调配、发放救灾物品,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和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2.6 医疗救治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负责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2.2.7 安全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负责核查涉险人员身份信息,提供失联人员分布图。
2.2.8 新闻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县(区)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3 风险防控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法对地质灾害风险区域、风险点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巡查、监测,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防治工作。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明确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县、乡、村、矿山企业及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巡查、定点监测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水文、气象监测点,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监测人员和监测单位发现地质灾害前兆后,要立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研判处置发出预警。
因气象原因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四个级别(各级别含义及预警措施见附件4),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以上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公众发布。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送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市级相关部门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灾情信息,并跟踪和续报灾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灾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地质灾害灾情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灾害信息后,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地质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按预案设计的撤离路线和避让地点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5.3 应急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5)。
5.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
5.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及时指导县(区)应急指挥部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抢险救援。
(3)视情协调增派专业救援力量和医疗救援力量。
(4)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5.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援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展开行动。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调市地质灾害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市级医疗卫生、地质监测等救援队伍。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讯、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市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周边地质环境、气象等监测,防止造成次生灾害。
(6)市现场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及救援信息。协调省和市媒体加强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灾害发生地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疏散和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8)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5.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省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4 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5 响应结束
救援结束,险情得到控制,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成因、应急响应、人员伤亡、灾情损失、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因地质救灾需要而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市级响应时经市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6.4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指挥部要对本次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基层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专(兼)职监测人等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尤其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及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各县(区)、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质灾害应急综合演练,各乡镇每年汛期前组织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进行一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逃生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级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5月19日印发的《长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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