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1-03964
- 成文时间:2021年05月14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26号
- 主 题 词:粮食 应急预案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6〕107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长治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 事件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2 重大:在省内较大范围或太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3 较大:在市内较大范围或潞州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4 一般: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长治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长治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协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移动长治分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农发行长治市分行、市新闻中心、长治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长治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工作职责见附件2。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置组等6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4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逐级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级别见附件4)。
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预警发布:市指挥部可通过电话、传真、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短信等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各县、村(居委)、以及驻军部队,媒体等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将事态进展程度情况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向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上报信息时,可以先简报,后详报,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市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内网)报送。
接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拟启动Ⅰ级响应。
(1)长治市7个以上的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2)全市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3)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上级应急救援的;
(4)市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启动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实行市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县级粮食应急机构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第一时间迅速上报。
(2)必要时,申请动用上级粮食储备。
(3)加强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落实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5)制订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6)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7)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8)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9)执行国家和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拟启动Ⅱ级响应。
(1)长治市2个以上7个以下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2)全市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100%以下;
(3)超出县级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市级应急救援的;
(4)市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启动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
(4)落实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5)制订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6)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7)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8)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市区、县城),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学校、大中型企业、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9)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请求省指挥部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拟启动Ⅲ级响应。
(1)长治市1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2)全市范围内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50%以下;
(3)依靠县级指挥部处置力量能够应对的;
(4)市指挥部认为根据当时情形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地的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市指挥部要指导事发地开展相应应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事态变化,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同时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政府调控粮。如动用县级政府调控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要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4.3 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授权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宣传报道组要按照市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4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根据应急响应“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长治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本息。事发地县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在一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1.1 粮食储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市、县粮食储备,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长治市分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储备比例。重点保证潞州、上党、潞城、屯留4个区,平顺、沁县部分灾荒频繁村以及缺粮地方动用市储备粮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应急需要,我市建立并达到10天市场供应量的应急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全市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6.1.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有关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通过市、县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和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配送和储运系统。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配送和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根据加工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 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应急配送和储运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充分利用好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3 交通运输保障
要协调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公路运力,确保公路运输通行。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4 通信保障
6.4.1 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6.4.2 移动、联通、电信长治分公司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6.4.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5 宣传、演练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6.6 奖励和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6.7 网络舆情安全保障
加强涉及我市粮食安全领域的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协助主管部门在网上开展警示宣传和辟谣工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加工后的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8.2 本预案涉及的数量,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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